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房改办公室、廊坊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精神,现将《(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廊坊市房地产管理局廊坊市房改办公室2001年7月30日《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廊政[200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廊坊市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及中省直驻廊单位职工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的交易管理。安次区、广阳区和部队、铁路、管道局等系统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要把购房人的个人住房档案报送给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查存档后,方可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入市进行交易。第三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按照廊坊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以成本价、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按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第四条各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起规范的个人住房档案,住房档案的内容要包括职工住房情况、房改情况等。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要严格纳入建档的范围。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后,夫妻双方均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参与集资建房,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第六条《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房屋不能上市之外,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也作出不得上市的补充规定:1、原房屋产权单位出售公房未给购房职工建立起个人住房档案的;2、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3、违反房改政策,一户购买两套以上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既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又租住公房的;4、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户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6、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的;第七条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先按有关房改政策规范全部产权,待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第八条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依照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须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申请登记并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未经登记办证而出租房屋的,一经发现将按建设部1995年第42号令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前,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向市房改办报送后,经市房改办审核,发放《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申请人情况、上市交易住房情况、上市交易原因和形式、原产权单位意见及市房改办审批意见。第十条自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及填好的表格递交到市房改办之日起,市房改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审批的书面决定。第十一条卖方当事人凭房改办审批的《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按照《廊坊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上市交易,应按规定向财政缴纳所得净收益。公有住房售后首次交易有关净收益的计算公式为:全部净收益=成交价或评估价-职工家庭职务较高一方住房面积标准×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原支付超过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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