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广东省食品电子追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构建食品安全全过程追溯机制,规范食品安全电子追溯,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应范围)本规定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包括网络食品销售者。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电子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技术,实现对食品来源和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记录和查询。1=11=11=11=11=1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追溯负责。第五条(监管部门责任)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和食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建设统一的重点监管食品全过程电子追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的监督管理。第六条(追溯方式)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施行“一物一码”的追溯码方式追溯和按照“商品条码+生产日期(生产批次y的方式追溯,鼓励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推广应用追溯码。应用追溯码的重点监管食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有效的追溯码数据,实现按追溯码追溯。追溯码应采用全国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在国家有关部门未发布统一的追溯码编码规则和标识之前,追溯码的编码规则及标识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在追溯码相应位置附近明显标识“追溯码”等字样,方便消费者识别。第七条(企业内部电子追溯系统)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内部食品电子追溯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商户、未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品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实现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等全环节的企业内部可追溯。未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可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初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1的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鼓励第三方信息技术企业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食品电子追溯服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信息技术企业的食品电子追溯服务。第八条(电子台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建立台账,记录进货、生产、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检验、召回和停止经营等信息,记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障食品可追溯。台账记录方式可采取纸质方式,按规定保存,也可采用信息化方式,通过专用台账系统或归集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数据。使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建立企业内部电子追溯体系的,由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自动建立电子台账。按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内容形成的电子台账台账。---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11=1in,视同纸质台账,不需另行记录纸质第九条(企业注册)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在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企业平台注册账号,核对标注地理位置坐标,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联系人信息等,形成准确的企业信息。第十条(信息报送时限要求)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出厂后24小时内、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进货后48小时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1=11=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在重点监管食品销售后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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