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之若干程序规定的解释适用.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之若干程序规定的解释适用根据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前我国民事诉讼流程的基本结构及不同阶段,可以把新民诉法所规定与庭前准备相关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前后关联的程序操作或诉讼行为。从程序法解释论的角度,对新民诉法中有关这些准备活动的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解释适用展开较详细的分析讨论。涉及的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相互转化、先行调解的实施、应诉管辖与法院移送的关系、庭前指定举证时限的期间和效果、以及包括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等程序操作在内的诉的主客观合并诸问题。民事诉讼程序中从立案后到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曾经在一段时间内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1}。近年来有关这个领域的研究成果虽然相对减少,但学界对此问题的关心依然存在。以这种学术上的关心和以前的成果积累作为背景,2012年修订通过的新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中增加、充实了部分条文,其他章节中也有一些新增加或修改过的规定与这个程序阶段紧密相关。新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起开始实施,如何解释适用有关开庭审理前准备的这些条文成为民事司法实务中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了从法解释论的角度促进对相关法律文本的理解和适用本文意图在对开庭审理前准备的程序结构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有所选择地重点考察与本次立法修订紧密相关的若干问题。以下,首先展示笔者对我国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的程序结构所做的一种理解,以便指出新民诉法中若干重要规定及相关问题的位置所在;其后的几个部分,则就这些规定的含义以及应如何解释适用的问题分别加以讨论,并提出笔者自身的观点或结论。一、庭前准备的程序结构与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把“审理前的准备”规定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部分,但广义上任何需要开庭审理的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等都可能存在庭前的准备活动或此阶段需要进行的程序操作。而且第一审普通程序作为最为完备或“标准”的民事程序,民诉法上有关这一程序的规定必要时可广泛运用于其他种类的程序。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开庭审理前的准备”或“庭前准备程序”并不限于某个特定的程序种类,而泛指一般民事案件从受理起诉到开庭审理之间的程序阶段{2}。作为这个程序阶段最低限度的准备活动或程序操作,法院受理的一方当事人诉状及相关材料需要向另一方当事人实施送达,而接受送达的当事人则有答辩或反驳的权利,在此之后才谈得上开庭进行审理。鉴于送达和给以答辩期的环节必不可少,本文将此视为庭前准备的两个节点,根据这两个节点把从受理起诉(即立案)到开庭之间的过程进一步分为三个小的阶段,再分别和具体地讨论不同阶段中可能涉及到的若干庭前准备活动或程序操作。对庭前准备的这种理解,如果用一个直观的程序结构图来加以表示,就构成以下图形。庭前准备的程序结构图(图略)按照上列程序结构图所示的阶段可把庭前准备活动及新民诉法相关规定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前后关联的程序操作或诉讼行为作为新民诉法中与庭前准备有关的重要条文,可先列举第1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人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从原第38条转到“审理前准备”部分的第127条,则增加了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第122条有关“先行调解”的规定虽然位于第十二章第一节“起诉与受理”之内,但也存在把该规定理解为同样适用于立案后开庭前这个阶段的观点因此仍有可能将其视为与庭前准备紧密相关的规定。同样,尽管立法上的位置不在第十二章第二节,却应理解为经常构成庭前准备之一环节的,还有新增加的第65条关于举证时限---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规定。此外有一些条文尽管本次立法修订没有改动,但其规定的程序操作或诉讼行为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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