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抵押物出资制度的可能性分析

我国抵押物出资制度的可能性分析[摘要]关于抵押物的出资问题,在立法中存在争议,实践中标准不一,学理上说法各异。因此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中探求一条抵押物出资的发展之道。文章主要探讨已负有抵押权的财产可否作为公司的出资标的物,研究目前我国抵押物出资的合理性、可行性、适格性。/2/view-13084089.htm[关键词]抵押物出资;合理性;可行性;适格性[]F252[文献标识码]A[]1005-6432(2011)52-0122-02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然而对于抵押物能否出资的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规制。对此,学理上说法各异;实践中纠纷迭起。从资本安全的角度出发,禁止抵押物出资确实有其法理依据和实际意义,但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变化,抵押物作为股东财产用以出资的功能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予以重视和实施,若法律对此不进一步明确,势必会阻碍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扰乱经济秩序的稳定运作,影响公司企业的健康成长,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撼动司法体制的权威性。因此,在我国当前国情下,现有法律框架中,探求抵押物出资制度的可能性是有其巨大作用与重要意义的。1抵押物出资的合理性分析1.1现实可行性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人类资源的有限性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文化生活的需要,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已成为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追求。人们不能停留在传统的自物权利用上,所以,经济的杠杆作用已使得他物权的利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根据我国《物权法》中“从归属到利用”的立法趋势来看,抵押权的一大核心作用即促进债的市场流通。同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公司设立的最根本目的,即自然人以设立公司法人的方式来进行市场交易,从而达到融通市场,刺激社会经济的目的。因此,从社会经济的角度看,此二者在经济目标上似乎是一脉相承的。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一脉相承”实有断章取义之嫌。世间万物,多数在本质上竞皆相同。市场经济是细节的经济,仅仅考虑本质上的相同是绝对不足以解决任何问题的。事实上,抵押物出资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手段格格不入,特别是在社会信用方面。资信问题的泛滥将会是确立抵押物出资制度所引发的一场巨大风暴。因此,在确立抵押物出资上必须慎之又慎。1.2立法可行性一部法的发展总是受到立法精神的指引。因此,在立法上是否有必要增加抵押物出资的制度必须结合现行《公司法》的立法原则进行思考。一方面,《公司法》一大重要原则――鼓励投资原则,可以作为抵押物出资的一大有力支持。但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是极其高速且不稳定的,《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应当更倾向于维护经济社会的安定,而非一味求变,盲目革新。同时,“鼓励投资原则”必须立足于安全投资的基础之上,否则大楼虽高,危则危矣!最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法律的秩序性是每一部法律的基本要求,无秩序之法律便无存在之价值。因此,从立法可行性方面考虑,似乎增加“抵押物出资”这一内容仍然火候未到,需要继续锤炼。1.3政策可行性201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到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政策导向。结合当前的司法趋势,“维稳”仍然是短期内不会改变的主旋律。抵押物出资制度的设立无疑会成为一步险招,它的具体影响是难以预计和控制的。因此,从维稳的司法政策来看,抵押物出资值得进一步考量和商榷。2抵押物出资的适格性分析2.1现物出资适格性在当今的公司法研究范围内,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学说,“四要件说”以及“五要件说”。四要件说认为,抵押物出资必须满足:(1)确定性:确定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出资所用之现物必须已实现特定化,即不能是种类物。另一方面,该现物的数量等具细内容也需确定,不得任意更改。《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四款中所写:“现物出资的标的和现物出资所涉及的基本出资的数额,必须在公司合同中规定”即是对确定性的最好表述。(2)现存性:现存性是指出资标的物必须是事实上已经存在之物。如果以将来的产出物作为公司资本进行出资,该出资物就无法在公司运营中及时有效地实现其应有的价值。因此,所用出资之现物必须在股东确认出资条款前已经客观地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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