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办法试行

增府办规[2021)7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方法(试行)》业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径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区分局反映。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6日增城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本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方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适用本方法。按本方法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其所有权人和入市前的使用权人应是集体经济组织。本方法所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服务业、物流仓储的经营性用途土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宅基地除外。本方法所称入市是指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出租合同;(五)转租合同;(六)属地镇(街)出具的租赁证明文件。第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租赁权抵押注销的必要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租赁权抵押权注销注记(-)主债权消灭;---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身份证明文件;(三)抵押权已经实现;(四)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第六章地价、土地收益管理第三十四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起始价不得低于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成果所明确的本区相应地段相同用途的集体工业用地区片、集体商业服务业用地区片基准地价的70%。第三十五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益,归拥有集体经营性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其集体财产统一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假设干意见》(穗府(2014)34号)中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明确一定缴存比例并存入规定的银行专户,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六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按照优先用于开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原那么,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使用情况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开。按法定程序决定的收益使用方案,应向属地镇(街)报备。第七章其他第三十七条入市后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已确权登记的厂房、仓库等物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工业物业产权、商业物业产权、物流仓储物业产权)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参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7)65号)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包含公寓、小产权房、租赁住房等),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关规定进行查处。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相关登记、注记手续。第四十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在签订出让合同时同步签订开发利用监管协议,属地镇(街)负责辖区范围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后监管工作,包括统筹协调区相关职能单位按工作职责及开发利用监管协议约定实施监管。附那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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