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新

XX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XX县行政应诉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应诉行为,健全行政应诉制度,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XX〕X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X政办发〔20XX〕X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以被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第三条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统一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第四条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机关或者机构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五条行政应诉遵循权责统一原则,实行“谁主管谁应诉、谁承办谁应诉”。---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刻制启用“行政应诉专用章”,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用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行政诉讼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行政诉讼文书。第七条被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一)县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主管、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单位或者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应诉并负责承担应诉所需费用。(二)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由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经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指定应诉牵头承办单位。(三)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行政应诉承办单位;实行垂直领导的,由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四)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应诉。第八条被诉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行政应诉职责:(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或者部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行为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共同负责行政应诉;原行政行为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举证,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举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机关是县人民政府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宜。第九条县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按下列流程办理:(一)县司法行政部门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一日内,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并履行好交办手续,向其转交应诉材料。(二)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提交证据、依据并拟定答辩材料(副本)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该文件制定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反馈、报告,收集并向人民法院提供制定该文件的法定依据。(三)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材料起三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四)应诉承办单位要按照县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认真梳理证据、依据和制作答辩状。(五)应诉承办单位应在开庭前五日将准备提交人民法院的答辩状、证据及依据等应诉材料和本单位出庭应诉建议人选,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重大事项应经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向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汇报审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时限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答辩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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