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X市X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城镇各项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镇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本镇各项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工程等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X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X市人民政府审批。镇中心区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中心村的详细规划,在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编制,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四条批准的城镇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时,由镇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镇人民政府根据城镇总体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六条X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是X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X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第七条镇政府设立X镇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规划委员会),镇规划委员会是X镇城镇规划建设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旧城改建规划及其他重大规划成果草案进行审议;(二)对城镇规划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进行审议;(三)对城镇的重大建设项目及所需资金进行审议;(四)审议城镇规划建设的有关地方法律法规,并报镇人大审批;(五)下达年度城镇规划、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六)镇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条镇规划委员会由10-12名委员组成,委员由镇领导、规划建设部门有关人员、专业人员及社会人士组成。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违反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条镇行政范围内各项建设,使用国有土地或征用、租用集体所有土地(含临时用地),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相衔接,并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政策及有关国土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城镇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各类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新区开发建设必须统一成片进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必须同步建设。第十二条下列土地必须严格保护,不得侵占、改变用途:(一)城市建设用地:已建成或规划的行政中心、商业金融中心、城市广场用地;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工业区等用地;各类绿化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镇道路、地下管线用地;市政高压走廊用地等;(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蔬菜花卉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用地;河道、水源保护区用地;防洪、防汛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等;(三)其他城市用地:江河岸线用地;景观旅游用地;城市发展备用地等;第十三条凡申请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条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收到申请表后,派人进行实地勘察,并按照相应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和建筑红线,作出用地选址方案。同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用地的使用功能、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及环境景观等各项规划设计要求,报X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五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各项用地业务按《建设用地选址申请表》规定的内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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