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读本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赋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赋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下面是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读本的概论内容!一、《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公布并实施的意义《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22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它是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置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置规定》)实施以来的阅历根基上修订形成的。《条例》的公布实施对校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一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财政监视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机关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置、处分有法可依。二是进一步强化和模范了财政行政执法手段,为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供给了有效保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调配使用的安好性、模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了财政经济秩序。二、《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公布的必要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置的暂行规定》自1987年公布实施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处置规定》的不少内容已不适应形势进展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处置规定》的一些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不相协调;2.《处置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仅适用于国有单位;3.《处置规定》关于财政违法行为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财政形势的进展;4.《处置规定》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内容已不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需要。三、《财政违法行为处置处分条例》修改的整体处境1.调整了适用范围。《处置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单位,而《条例》那么将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也一并纳入调整范围。2.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执法主体:财政机关、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条例》其次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处置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置抉择。”同时规定了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赋予行政处分。这就明确了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是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执法主体。3.识别不同主体分别规定财政违法行为。1987年的《暂行规定》是不区分违法行为主体是机关还是企业,而《条例》对于财政违法行为的形式的界定和相应处理规定,主要是区分国家机关和企业这两个主体分别加以规定的。这样分别不同主体来制定条款,主要是根据这不同主体不同的财政财务体制和管理体制来确定的,这样来设置条款内容是为了执法时便于操作、便于落实。由于从法律地位看,国家机关与企业的性质不同,财政违法行为所呈现的特点和表现形式也不尽一致,不宜采用同样的制裁措施。由于国家机关是非营利单位,行政经费及其工作人员工资都于财政拨款,假设对国家机关予以罚款处理其资金最终还是要由财政来承受,不仅难以操作,而且惩---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戒的效果也不梦想。相反赋予更加在意职位升迁和相应待遇的问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赋予行政处分、尤其是赋予责任人行政处分会产生更好的惩戒效果;那么企业属于营利单位,最畏缩遭遇经济损失和流失经营权,对其罚款又有资金的保证,因此赋予罚款会产生惩治效果。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国家机关的财政违法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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