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股份挂牌第三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四章主办券商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七章违规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第五条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六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第七条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第二章股份挂牌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条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第十一条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第十二条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第十三条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条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十五条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定。第十六条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本文于网络,仅供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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