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武汉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武汉消防部门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平安四个实力建设工作标准》,物业公司应告知留意事项和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我给大家介绍武汉市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武汉市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下同)是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区内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消防队伍建设等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第四条市、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下同)公安机关对本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管理、平安生产监督、工商、城管、文化、教化、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消防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将消防平安管理纳入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建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管理与服务网格化工作的要求,依托全市社会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库,提高消防管理工作效率和灭火救援实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在公安派出所的指导下开展消防基础信息采集、消防平安巡查、消防平安宣扬等消防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区警务室、保安室等场所设置社区消防室,建立社区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电瓶车、摩托车等公共消防装备器材,开展常常性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在流淌性人口较多的区域利用宣扬栏、视频广播等方式,开展消防宣扬和提示用火用电平安及逃命自救学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级志愿消防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公共消防设施,提高农村消防和灭火救援实力。第七条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区域内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平安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或者变更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二)消防平安责任人和消防平安管理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消防平安学问培训;(三)制订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第八条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实施实时监控。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与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平台联网,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拆除。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除履行消防平安重点单位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立消防工作机构,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器材装备和人员;(二)保持出入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在站厅、站台不得擅自设置商铺或者临时摊点;(三)劝阻和制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急品进入列车、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或者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急品的行为;(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宣扬手册等方式,向乘客宣扬防火常识、消防设施(器材)的运用方法和避难、逃命方式等消防平安学问;(五)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证其完好有效;(六)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内的运营设施和广告设施应当采纳不行燃材料。第十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平安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评估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开展,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所在地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严格的消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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