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置实施标准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4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擅自超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从事承包活动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停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5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较重无违法所得取缔,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量酬金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的罚款6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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