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案件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专题

关于开展“以案为鉴、和法同行”涉法案件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专题)的通知各单位: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的开局之年,为不断提升全体员工的法治意识、合规意识、风险意识,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根据《关于XX的通知》,针对近期涉法案件数量较多的情况,法律与监管事务部选取酒驾醉驾、野生动物保护、赌博诈骗、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专题,开展“以案为鉴、和法同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本期为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专题法律分析,具体如下:一、未尽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涉嫌犯罪(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以及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根据《刑法》第286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四)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上述四款罪名,《刑法》均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一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二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规定处罚。二、未尽网络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要受处罚(一)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41—44和64条,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一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二是不得收集与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法违规违约收集、使用、处理个人信息;三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四是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有前三种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第四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万元以下罚款。(二)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维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48、60条,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其提供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设置恶意程序的;二是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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