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

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等媒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户外广告载体设置的经营性和公益性广告。本规定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户外广告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登记和内容备案。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交通管理、工商、园林、公安交通等管理部门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遵循统一规划、适度发展、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所在区域的户外广告规划要求。第七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安全技术标准。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增强精品意识,采用高品位创意、高科技含量、高质量材料、高水---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平制作的广告媒体,提高城市容貌水平。第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立柱式及落地式广告媒体的设置,应当保持适当的间距。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其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其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二)不得利用交通标志、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三)不得遮挡市政公共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线,妨碍交通参与者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影响残疾人设施使用;不得占用道路(含机非车道)或者跨越、延伸至道路垂直上方空间;(四)不得利用危房、居住建筑顶部设置,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保持建筑物的风格。附着于建筑物顶部的,不得超过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高度;在坡屋顶或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六)不得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七)不得附着于路灯杆、电力杆、电讯杆、电车动力杆等道路附属设施;(八)不得附着于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各种桥梁;(九)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第三章设置审批管理第一节经营性户外广告第十条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所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十一条经营性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拥有媒体的所有权,并通过协议、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向户外广告经营者出让户外广告媒体的使用权。户外广告经营者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广告发布权。第十二条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方案由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市户外广告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的范围: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总公司东门-通州镇东关大桥)、迎宾---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线、中轴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首都机场、北京站、北京西站以及高(快)速公路等地区(上述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以及在公共交通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规划方案。(二)除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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