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

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实施顺德区人才安居工程,规范顺德区人才租赁房的分配、租赁、管理等行为,根据《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顺府发〔2015〕25号)、《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顺府办发〔2016〕95号)、《顺德区实施高层次人才安居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顺德区人才租赁房是指由政府或社会资本筹集,用于解决人才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的人才专用住房。第二条相关房源必须经过认定后方能作为区级人才租赁房使用,并由区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未被认定为区级人才租赁房的房源,可由镇(街道)政府参照本办法认定为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由镇(街道)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镇街给予一定扶持。第三条顺德区人才租赁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严格监管”的原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人才租赁房重大事项的协调决策。第五条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的人才准入标准等工作。第六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引导社会资本以集中建设或配套建设等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核实申请人家庭(含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区内自有住房产权情况、联系社会组织为市场公寓平均租金提供参考等工作。第七条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从公开市场购买、整合现有公共物业等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制定区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标准及区级人才租赁房的租金收入管理办法等工作。第八条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负责从公开市场以租赁方式筹集人才租赁房房源、认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确定人才租赁房租金标准、建立人才租赁房动态信息库、审核人才租赁房申请人资格、发放人才租赁房补贴、人才租赁房的分配和日常管理、租金收取、物业服务和维修养护、人才租赁住房清退等工作。第九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房源、制定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标准、人才准入标准、实施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入住管理、租金收取等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的房源、认定标准、准入标准等需报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备案,实施统一动态登记管理。第三章人才租赁房的认定第十条区级人才租赁房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组织认定,实施统一登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区级人才租赁房的认定方法:(一)由区财政出资购买、投资建设或从公开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房源及国资提供的物业,直接予以认定;(二)由镇(街道)财政出资购买、投资建设或从公开市场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房源,经镇(街道)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申请,在审验资料、实地考察后,可予以认定;(三)由社会资本出资新建的房源,经社会资本主体向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申请,在审验资料、实地考察后,可予以认定。区级人才租赁房的认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办法的有效期。第十二条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在对区级人才租赁房认定时,应同步确定人才租赁房当年度的租金标准,确定的租金标准可根据市场价格逐年动态调整。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条件的房源及国资提供的物业被认定为区级人才租赁房使用的,相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人才租赁房的产权单位应与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签订协议,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区政府按实际租金优惠情况向镇(街道)、社会资本或国资公司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优惠情况由区人才安居运营机构根据实际安排人才入住及给予租金优惠的情况确定。第十四条镇(街道)级人才租赁房的相关扶持政策按《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区级人才租赁房的申请、审核与分配第十五条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安居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对象条件,且未领取我区租房补贴的人才,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免租入住人才租赁房。申请、审核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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