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1月5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规范合作医疗办事程序,保障合作医疗制度有序运行,根据《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是合作医疗运行中操作、管理和监督的依据,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参加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第三条在合作医疗运行年度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以下简称合管局)可根据全县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修改建议,报省、市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意,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第四条合作医疗的医疗机构实行定点和动态管理制度。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一)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方便农民就诊、技术功能合理、机构属性平等的原则。(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有有效的《医疗执业许可证》,有相关的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和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管理程序,有良好的服务能力、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声誉,能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三)县合管局应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资质、申报方式、时限提出要求,组织专家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综合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确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发文授牌。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和规定;(二)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三)执行合作医疗政策和规定,控制医疗费用;(四)及时调查、统计、上报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信息资料;按月公示参合病人费用补偿情况;(五)完成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局签定协议,缴纳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质保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质保金按上年度补偿额的5%一次交清。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算质保金。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一)建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设立兑付窗口和宣传橱窗;(二)有完整真实的医疗文书资料,给参合病人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费用总清单、缴费收据及补偿等资料,并加盖公章;---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严格掌握入院、出院标准,严禁挂名住院;(四)实行住院费用一日一清单和双联处方制(一联交药房取药、一联贴清单备查);(五)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检查、诊疗项目》规定,自负项目必须经得病人同意并签字,自负费用占总费用比例,一般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分别控制在5%、8%、15%、25%、30%以内;(六)参合人员出院带药巩固治疗的,其带药量为急性病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确因病情需要,经县合管局同意后,方可适当增加带药量;(七)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医药费收据,严格执行物价收费标准;(八)在《合作医疗证》上规范打印补偿记录;(九)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就医环境,为参合人员提供高效、低耗、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十)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网络系统,实现该系统与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接口,并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参合病人住院费用明细在24小时内录入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第九条县合管局应经常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对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政策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滥用药、滥检查、乱收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章就诊与转诊第十条就诊规定:(一)参合人员原则上应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二)在外务工经商、就学、探亲访友的参合人员,因病情紧急、危重(包括分娩)必须住院或抢救的,可先在当地合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但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局报告;(三)确因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特殊病种门诊病人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必须经县合管局同意。第十一条根据病情需要,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就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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