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及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79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成都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二、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各区(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添加剂的日常监管三、食品生产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滥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加工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应当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验明产品标识,向供货单位索取有关生产资质、合格证明和发票(注明品种、批号、数量等),无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须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凡采购属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必须选择获证产品。企业在采购新品种添加剂时,还应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五、食品生产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要建立采购、进出库和使用台帐,做到证书齐全,标注规范,帐物相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其购销记录(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记录(含使用食品添加剂记录)、成品入库记录、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库)存放、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准确计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企业在食品添加剂进出库、食品研发和生产过程中添加和成品中添加剂的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要严格管理,实行专人保管和使用,建立添加剂专用计量器具台帐,并严格按照计量器具检定周期送市计量监督检定测试所和当地县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七、凡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了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企业使用的食品包装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在食品包装标签上明示其所使用的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八、企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在使用前和使用过程中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使用食品添加剂前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填写《成都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和盖章后,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企业各保存一份。食品添加剂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十、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申请登记备案时,须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标准和各批产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产品标准、工艺规程、添加剂使用的配料记录、添加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三)添加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的包装袋(箱、盒、瓶)。十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须在每年的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二次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辖区内全年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登记备案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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