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新公消〔2009〕32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三条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应执行《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完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消防服务。第二章级别管辖第五条各州、市、地和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各地结合实际划分范围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确定、备案。未设现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县(市、区)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指定管辖。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依据《规定》第十六条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依据公安部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公消[2009]52号)第四条需要进行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第七条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集体会审、集体验收需要技术支持的,可向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第三章警务公开与业务受理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应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要求落实警务公开制度。公示可以选择设立警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脑触摸屏及其他便于实施且易为公众获知的方式进行。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实行受理一次告知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集中受理或网上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申报,应出具《受理凭证》。第四章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十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程序---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信息录入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出具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受理/不予受理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受理/不予受理凭证》。(二)按审批程序规定完成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消防验收综合评定。(三)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或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或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后,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告知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告知书》,将建设工程移交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集体会审、集体验收:(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含本数,下同)的民用建筑;(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巴州为40000平方米,伊犁州、昌吉州、阿克苏地区为30000平方米);(三)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的工业建筑。第十二条集体会审、集体验收由各州、市、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集体会审人员可从建设工程消防专家库中选取,应邀参加集体会审的专家应当与会审项目无利害关系。集体会审人员不应少于5人。建设工程消防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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