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贯彻落实中发[2008]10号文件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制度建设,我司组织起草了《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见附件)。现将这两个草案及起草说明送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2010年6月18日前返回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lgb220@126.com。联系人及电话:吴柏海(010)8534(传真)附件: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件1.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三章流转当事人第四章流转方式第五章流转合同第六章流转管理第七章有关责任第八章附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林权流转的界定】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流转,是指集体林地承包方将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前款所称的转移其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出方,接受林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流入方。第三条【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要求】林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规范有序地进行。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受到保护。第四条【流转管理负责机构】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或者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流转原则和范围第五条【集体林权流转的原则】集体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二)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六条【允许流转范围】流出方有权处分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上述森林、林地内的野生动物、矿藏、埋藏物、水域不得流转。第七条【禁止流转范围】下列集体林地、林木不得流转:(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二)无林权证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四)已经抵押的;(五)属于国防林的;(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第三章流转当事人第八条【当事人适格条件】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九条【当事人平等协商和接受监管】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条【流出方权利】流出方有权自主决定其依法享有的林权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出方依法流转其享有的林权。流出方有权依照约定获得流转收益,在流转合同期满后收回相关林权。第十一条【委托流转】流出方可以委托他人流转其林权。委托方与受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方---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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