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广东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粤府令第208号)《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5年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6日起施行。省长2015年2月13日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及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校车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第三条校车应当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于核载人数、外观标识、信号装置、行驶记录仪、轮胎、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方面的普遍性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和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第七条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校车服务税收优惠,在规定权限内制定校车路桥车辆通行费的优惠办法。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司乘人员责任保险等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第八条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线路性质执行相应价格政策。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人应当为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化和集约化。第十一条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设立校车运营单位的具体规定,以及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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