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第四条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确定市区两级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及直属分局)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第二章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第一节许可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国家和本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属于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目录的食品,不包括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以及以胶囊、口服液、片剂、冲剂等形态出现的食品。(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国家和本市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细则的规定。(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等相关规定。(四)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五)具备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生产场所,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并征得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同意。(六)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无害化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1.生产厂房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垃圾场(堆)、排污沟渠、废品收购站、蚊虫滋生场所等其他污染源100米以上。2.应有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生产车间使用面积应不小于30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库房,库房面积应与其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其中原料库、成品库使用面积合计应大于150平方米;应有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室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米。---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生产车间入口应设置防尘防蝇设施、洗手设施、工作靴鞋消毒池、更衣设施。采用紫外灯消毒的区域应符合紫外灯高度和照度有效灭菌面积的要求,以每10平方米至15平方米配备1只40瓦紫外灯为标准,安装高度离地1.5米至2米,照射时间每次不少于30分钟,每天至少照射2次。采用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装置的,其数量与灭菌效果应达到相应的灭菌要求。(七)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行检验设备和设施,出厂检验项目不得委托检验。应有独立的实验室(检验室),实验室(检验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其中设有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不小于5平方米。(八)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九)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等专职人员。1.具备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上述人员总数不少于10名。2.所有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并保持个人卫生检查记录,患传染性疾病期间应暂时调离与食品接触的工作岗位。3.明确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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