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河北省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手段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模范农村创办用地秩序,养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手段。其次条本手段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本手段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创办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第三条本手段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激励农村村民创办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举行旧村改造。农村村民创办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创办住宅。第六条农村村民创办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遏止非法占用土地创办住宅。遏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其次章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理由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卫自然苦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举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创办,需要搬迁的。第八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议论。经议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第九条农村村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成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第十条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创办住宅的,应当由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创办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不得占用根本农田创办住宅。第十一条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创办住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阅历收不合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第十二条以下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一)为实施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庄和集镇规划举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二)为举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创办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理由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赋予适当补偿。第三章宅基地标准第十三条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缺乏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处境,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概括标准。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理由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务必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手段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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