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天心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全区政务新媒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中央、省市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区各街道、各单位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视频直播等信息平台上,以机构名义注册开设的新媒体账号,以及公务人员以公职身份开设认证的相关账号(以下简称政务新媒体)。第三条政务新媒体是全区各街道、各单位和公务人员进行对外宣传、推行信息公开、开展政民互动、联系服务群众、开展舆论引导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在促进政民互动、提升单位城市形象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第四条全区各街道、各单位应当积极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设立和关闭第五条全区各街道、各单位以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应经本单位班子专题会议研究,研究议题包括开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运营与管理、舆情风险分析与防范等。经专题会议通过和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开设,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网管办备案。公务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实名认证的新媒体账号,应当首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区网管办备案。第六条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单位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总编辑人选和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第七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注册的新媒体账号名称应当简明扼要、严谨规范,并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明确关联。第八条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闭的,应当报本街道、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公告,及时在平台上注销账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网管办备案。---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三章信息发布与应用第九条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对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要依法依规,科学分析,审慎处理。第十条政务新媒体应当及时发布信息,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原则上每月信息发布次数不应明显低于可发布次数。政务新媒体应当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发布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擅自披露不应对外公开的;有可能影响区域形象的;包含情绪化的个人观点或看法的;(十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一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内容要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使用网络亲民语言。---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应尊重他人着作权,发布他人原创内容应当注明出处或带有明显转载标识,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对于来源不明、来源不合法、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第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应当积极与网民开展互动,对网民在政务新媒体上反映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进行答复。要及时转发网管部门和上级政务新媒体推送的重要信息,保持政务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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