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

厦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联合部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行政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发改、公安、网信、经信、人社、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税务、通信、人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市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第六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不享受出租汽车燃油补贴。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七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同时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网络监控等本地化服务管理能力。(二)在本市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八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还应当提交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其复印件。(四)在本市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五)在本市的相应管理人员信息。(六)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许可,原许可机关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结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内的经营行为和质量信誉考核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的决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新的经营主体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经营许可。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报备。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不低于本市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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