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枣庄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刘玉祥二○○四年八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枣庄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鲁政字[2003]53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中区、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城区规划区、枣庄市新城区及枣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市执法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工作,行使组织协调、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及考核奖惩等行政管理职能。市执法局行使对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枣庄市新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区(市)执法局按照规定的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执法业务接受市执法局的领导。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实施专项治理,查处跨区域重大违法案件;对各区(市)执法机构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以及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日常监察工作,以市执法局名义执法。各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以区执法局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四条市、区公安机关要建立迅捷有力的执法保障机制。在市执法局设治安管理办公室,为市公局的派出机构,处理以暴力、威胁、侮辱等方式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五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第六条城市建设、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第一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七条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有碍市容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沿街门面、霓虹灯、招牌、画廊、广告牌(栏)、雕塑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不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过街横幅等,影响市容的;(十)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十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十二)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十三)在公共场所及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落叶的;(十四)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十五)摊点的经营者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的。第二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第九条执法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在城区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在城区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三)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逾期没有拆除的;(四)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五)未经批准,在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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