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保人员问责规定

城乡低保人员问责规定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推进依法保障,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保障城乡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乡低保工作人员问责,是指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低保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低保工作职责,损害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规定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第三条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政府依法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条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规定问责:(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畅或影响城乡低保整体工作部署的: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政府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府一个时期的低保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1.对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不予及时受理,拖延懈怠、推诿刁难的;2.不坚持原则,为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办理低保待遇的;3.故意隐瞒申请人或低保对象真实情况,帮助提供虚假证明的;4.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低保数据的;5.上报初审、审核、审批低保对象三次差错率达到10%以上的;6.无故不按时发放低保款物,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款物的;7.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索要财物的;8.对群众举报或反映的问题不认真核查的。(三)违反政策规定,盲目决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1.不落实低保政策和相关配套政策,导致群众大规模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2.巧立名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克扣低保款物,向低保对象硬性摊派的;3.强令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1.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上级政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服务相对人合法权益的;2.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3.对低保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4.指使、授意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低保工作人员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低保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工作考核未达标的。第六条问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程序启动后,民政部门可以责成相关人员当面汇报情况。民政部门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低保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民政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研究确定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与纪检、监察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第七条在调查核实的同时,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第八条调查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出处理建议:(一)低保工作人员不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终止问责;(二)低保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或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第九条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应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被调查的低保工作人员。第十条民政部门根据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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