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管理办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2010-09-2810:13:06:本站浏览次数:1183摘要:(1999年11月27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第八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火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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