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通用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当前我国的土地登记主管部门为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土地登记档案及其数据分别存储在各市、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下文是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项权利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水面和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第四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第五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六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七条省级国家机关、省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依法使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第八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但已经依法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可以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未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条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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