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在市区(利通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当遵循惠民拆迁、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方针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补偿公平的原则。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体,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为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与市房屋征收部门共同配合实施好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实施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发改、国土、监察、审计、规划等部门,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审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土、规划、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一)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征收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第十条建设单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征收申请书;(二)建设用地规划文件;(三)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件;(五)其他资料。第十一条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明确需要征收房屋的范围,并告知被征收人,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含未经登记的建筑)的权属、区位、用途、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和登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二条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市房屋征收部门牵头组织市规划、国土、建设、监察等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认定工作,各职能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其中因历史原因或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未经登记的建筑,职能部门难以认定其是否合法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汇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对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认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经依法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需要征收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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