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11.25

附件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为指导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制订本规定。一、编制目的确定全国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普查对象、范围与内容,规范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监测技术方法与要求,指导普查与监测工作开展。二、普查对象2.1本规定所称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是指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和近岸海域等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具体普查对象包括:2.1.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入河(海)排污口;2.1.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2.2本规定所称环境水体,是指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湖泊和近岸海域等水体。2.3排污口根据水量(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或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不小于1000人),划分为规模以上排污口与规模以下排污口,分别开展普查监测工作。三、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全国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内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3.1市区:指设区城市中市政府和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2县城:指县级行政区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3.3镇区:是指在市区和县城以外其他镇,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机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四、普查技术路线4.1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采取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料核查法进行普查,视情况开展补充调查、监测。对于基础资料详实的排污口,重点核实排污口基本信息,结合其他专项调查成果,完善排污口信息。4.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备案、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采取沿河排查法进行普查,通过水质、水量监测获取排污口信息。4.3普查过程应根据管/渠道形式、管口埋深等条件,对排污口是否具备测流条件进行判断。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排污口应通过调查获取其纳污范围内服务人口数量。4.3.1如果排污口和与其相连的检查井或阀门井均无法满足附件中所列测流方法的适用条件,可认为其不具备测流条件。4.3.2对于受涵闸、泵站等人工设施控制的排污口,如果调度/运行无明确规律或调度/运行记录不足以支撑污水排放量核算的,视其为无效的污水计量且不具备测流条件。排污口普查技术路线如图1所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排污口普查表、监测表填报收集水质水量监测数据收集水量、监测水质水量、水质同步监测调查纳污范围内常住人口或用水量水质水量同步监测数据流量计或记录设施具备测流条件资料核查法:核实基本信息规模以上排污口规模以下排污口经行政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未经行政许可或备案设置的排污口沿河排查法:调查补充基本信息入河(海)排污口普查基本名录否否否图1排污口普查技术路线图4.4根据排污口纳污范围内污染源类型以及其监测数据、计量设施和测流条件等情况,视情况开展调查。对于枯水期仍被水面淹没的排污口,可通过调查岸上与排污口相连的检查井获取相关信息;对于因地理障碍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普查人员难以到达的区域,可以借助无人机、无人船等手段获取排污口相关信息。五、普查内容排污口的普查内容包括:5.1排污口名称及编码、设置单位、所在地区及行政区划代码、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排污口类型、地理坐标、所在水污染控制单元、水体功能类别。5.2对于无有效流量计量/记录设施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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