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土地执法责任问责办法

江西省土地执法责任问责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严格土地执法,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执法责任问责,是指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辖区内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土地执法不到位、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问责。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为土地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行政管辖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违法违规用地控制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的职责负责。---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各级政府的综合性评比,工作人员晋升职务、个人综合性评比,不管其他条件如何优越,若发生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一票否决”的,均予取消评比资格。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未落实,造成耕地总量减少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出让金专用制度的,发生坐支、挪用行为的;(三)突破法定基本农田最低保有率保护面积的;(四)招商引资工作中未经依法批准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供应土地超过30亩的;(五)建设用地的供地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和控制指标的;(六)违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对闲置土地行为查处不力的;(七)违反征地拆迁安置规定,补偿标准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安置补助措施不落实,严重损害农民集体和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八)对本行政管理辖区内发生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不制止、不查处,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九)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十)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政府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十一)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政府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一票否决”:(一)违法违规用地面积总量超出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15%比例的;(二)单宗违法用地面积达到基本农田10亩,其他耕地20亩,或者其他土地40亩的;(三)对重大土地信访问题处置不当、措施不力,造成群体访、重复访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问责:(一)主动交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二)保持或者恢复土地原貌的;(三)主动纠正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积极落实有关部门整改意见的;(四)主动退还违法违纪所得或者侵占、挪用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等有关费用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五)检举他人重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十条问责方式的种类:(一)诫勉、谈话;(二)通报批评;(三)责令限期整改;(四)责令书面检查;(五)停职反省;(六)给予相应政纪处分;(七)劝其引咎辞职;(八)责令辞职;(九)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情况,经初查认定基本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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