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规划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征〔2005〕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并贯彻执行。一、欠税公告机关为省国家税务局、市(地)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欠税公告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计统征收部门负责提供欠税数据,日常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征收、管理、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地区的欠税公告工作。二、欠税公告期限(一)企业、单位欠税应当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应当于半年度终了后25日内公告;(三)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三、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欠税,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别于季度、半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于月份终了后10日内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报省国家税务局。四、公告媒介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由省国家税务局在《中国税务报》上予以公告。上级国税机关公告的内容下级国税机关可以转公告。五、已宣告破产或被责令撤销、关闭正在进行法定清算的企业属欠税公告范围;对已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但尚未法定清算完毕的企业欠税可不公告。六、公告机关的欠税公告,应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经局领导签发,向社会公告。格式见表式一。对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所得---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税税款以表式二的格式单独公布。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2、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3、表式一4、表式二二OO五年一月十三日主题词:转发欠税公告办法通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月13日印发排版:何伟红校对:徐海红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税发〔2004〕1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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