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潮州市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宅基地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潮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潮州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县(区)政府(管委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用地和建筑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消防、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适度集中布局;(三)建筑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体现村居地域特色。编制和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规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适度集中布局的原则实行规划管理和用地管理,并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但使用原有宅基地(含本办法施行前已分散布局的宅基地,下同)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除外。在城市(镇)规划区外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或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鼓励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也可以由村(居)民自建。第七条城乡规划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城乡规划执行;尚未编制城乡规划或者已经编制城乡规划但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划技术指标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容积率:不大于3.0;2.建筑密度:不大于35%;3.绿地率:不小于30%;(二)村(居)民自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规划技术指标为:1.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高度不得超过15米。2.建筑主朝向间距宜不小于4米,次朝向间距宜不小于2米。住宅应在用地产权范围进行建设,住宅主朝向临宽度不足4米的巷道,住宅建设应进行退缩,确保巷道满足4米要求;巷道宽度大于4米的,如有村规民约,由村委会提供书面证明后,外挑阳台可适当超出用地产权范围,外挑不宜超出1米,阳台外侧距巷道中线不宜小于2米,高度不低于4米。3.住宅的基础不得影响规划道路、巷道、四邻基础、地下管线及其他公共设施。4.中心城区及镇区外临村庄住宅区小区路及组团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应当不少于2米;中心城区及镇区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退让道路红线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控制。5.因历史原因,造成宅基地与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但不占用规划道路、市政公共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公共绿地、水域等规划控制用地,又确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可申请报批手续。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含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6.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并且改造方案已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应成片改造,不得进行零星宅基地建设;用地已纳入“三旧”改造规划,原则上应成片进行改造,但两年内没有实施改造计划,村民又有迫切住房需求的,如取得村、街道、区三旧办同意申报的书面意见,可申请报批手续,建筑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高度不得超过12米。(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分类管理:1、对村民未利用旧房屋、废弃或未利用旧宅基地扩建、改建自建自用的,建设者凭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村委会确认的宅基地相关证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新规划的宅基地上新建住宅,凭国土部门证明文件按程序办理。2、用地面积1亩以上联建或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必须取得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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