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作者:袁建军内容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171更新时间:2011-10-20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科学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订本办法。一、总则第一条凡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单位聘用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通过评审、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通过考试取得,实行注册管理。第三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称改革工作。第四条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监督指导评审工作,核准通过人员,高评委办事机构承担评审会日常工作。各盟市、厅局人事部门组织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考务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授权的承办单位承担,按照本办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用人单位聘任上岗后兑现相应待遇。---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五条被授权的组织和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称考试时,自觉接受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管理,并按规定开展工作。二、申请第六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请。第七条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向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行政机关符合职业资格报考条件的人员,也可申请参加考试。其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第八条申请人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有关材料经审查原件后复印盖章附后。所在地区(单位)在上报材料前要组织学术组织进行初评,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条件在本地区(单位)公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二、评审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审查基本条件,安排评审会议以及整理会议材料、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评审会议期间必须确定一名会议记录员,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第十一条各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开评前,按审批程序向自治区人事厅或盟市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工作、参评人员申报审查情况,报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第十二条各级人事部门建立评审委员库,各盟市、区直各单位都向自治区人事厅推荐高级专家担任评委的义务,同时应积极支持评委参加全区评审工作。第十三条开展评审时,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评审委员库抽取产生,主任委员由学术地位高、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知名专家担任。评委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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