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已经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第三条临时救助实行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坚持及时、适度、公平、公开的原则。困难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自主创业,积极改善生活条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将临时救助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临时救助对象包括:---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家庭人均收入一般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二)虽然已纳入城乡低保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性、临时性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三)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一)因赌博、吸毒等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七条因较大范围的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签署意见,由实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对因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第十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情况紧急的,可先救助后公示。第十一条临时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也可采取实物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一年内救助一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情况特殊的,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年内可以给予二次救助。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放,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第十三条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省、市州、县市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省财政直管县市州承租部分由省财政负责筹集;(二)各级财政临时投入和城乡低保年度结余资金;(三)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五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款物,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申请。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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