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务卡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7月12日财库[2007]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预算单位用款,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各中央预算部门实施公务卡试点的时间等事项,财政部将另行通知。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第三条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中央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第六条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由中央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试点阶段,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第十一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第十二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第十三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第十五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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