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

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鼓励国内外总部企业在横琴新区集聚,根据《国务院关于横琴开发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1〕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投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法人企业。国内大企业总部企业,是指国内大型企业为对其在国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职能,并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资格的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创新金融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设立或经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认定的金融类企业。成长型总部企业,是指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尚未符合上述三类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但具有较高成长性,对横琴新区社会经济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第三条在横琴新区范围内注册设立、税收户管地在横琴新区,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适用本办法。占用横琴新区土地等公共资源或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企业,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和扶持。珠海市内企业迁移横琴新区的,按珠海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横琴新区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设立总部企业发展奖励资金,鼓励扶持总部企业发展壮大。资金于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横琴新区经济贡献。奖励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研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人力资源开发和提升总部功能等生产经营活动,或依申请专项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由区财金部门另行制定。第五条成立横琴新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发展重大事项。区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廉政办公室、区统筹发展委员会、区产业发展局、区财金事务局、区行政服务促进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区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总部办)设在区产业发展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产业发展局负责人兼任。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总部企业:(一)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一)投资性地区总部企业1、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2、在横琴新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二)管理性地区总部企业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家。3、在横琴新区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国内大企业总部:(一)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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