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五)施工与维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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