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详细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2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治理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治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治理局):依据《地质勘查资质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有关规定,部组织制定《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治理方法》现印发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国土资源部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治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治理,保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依据《地质勘查资质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对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及其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治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治理工作;负责组织石油自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除石油自然气矿产勘查资质以外的其他地质勘查资质的监督检查;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帮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治理工作;第四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二)资质才能是否与所取得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相符合;(三)是否按规定办理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变更、连续、补证、注销和重新申请手续;(四)有无不依据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五)有无出具虚假地质勘查报告的行为;(六)有无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查项目的行为;(七)有无答应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八)有无在托付方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前,为其进行矿产地质勘查活动的行为;第五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地质勘查单位总数的25%;对抽查单位应当作全面检查,检查方式以现场检查为主;对举报或者投诉的,应当准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核实;第六条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的程序及要求应当依据---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地质勘查资质治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次十一条和其次十二条规定执行;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检查记录卡》(样式见附件1);---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地质勘查单位到驻地之外的其他省(区、市)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当填写《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样式见附件2),向勘查项目工作区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现场地质勘查活动(海洋地质调查、海洋石油自然气矿产勘查项目除外);第八条地质勘查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勘查工作区所在地和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形报告》(样式见附件3);具有石油自然气矿产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直接报送国土资源部;第九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地质勘查单位报送的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形报告》进行汇总,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本行政区上一年度地质勘查资质监督治理工作报告,并附本行政区域内甲级地质勘查单位上一年度《地质勘查单位执业情形报告》(电子文档);第十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资质治理信息系统》纳入综合监督治理平台,加强地质勘---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查资质监督治理,准时统计、发布信息,便利公众查阅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督治理的质量和效率;第十一条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质勘查资质治理条例》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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