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我市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贷款基金,委托担保贷款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担保贷款放贷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贷款条件的我市各类创业群体从事个体、合伙经营企业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本办法所称担保贷款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建立,由担保贷款机构代管,实行专账专户封闭管理,专项用于担保贷款机构向放贷银行提供的,为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借款人给予担保的基金。本办法所称担保代偿是指被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义务的一种行为。担保人代偿后取得对被担保人的求偿权,取得对相应担保抵质押物的处置权。---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协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市担保贷款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担保贷款工作。包括我市担保贷款的政策制定、资料审核、监督指导、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申请资格进行认定和管理;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受理和初审借款人申请认定资料,按规程出具《广州市创业担保贷款人员认定表》和做好贷款申请流程指引。担保贷款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主要负责受托管理担保基金工作。协助放贷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核实放贷银行提供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出具同意担保意见转放贷银行办理贷款;对贷款后续进行跟踪调查和代偿债务的追收;定期将核实情况和追收代偿债务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放贷银行。按要求将放款、贴息、还款等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财政部门。担保贷款放贷银行(以下简称放贷银行)主要负责借款人的贷款管理。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行初审及贷前调查,将初审结果报送担保机构,发放贷款和贴息;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协助代偿后的追收;将借款人逾期归还情况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借款人应如实提交申请担保贷款的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配合放贷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工作,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应及时向放贷银行和担保机构报告;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第五条申请担保贷款的个体、合伙经营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个体、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并在放贷银行开设账户;(二)三年内无不良信用或违法行为记录;(三)提供担保及反担保措施或符合免除反担保条件;(四)个体经营项目需提供具有可在本市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或本市户籍自然人作反担保---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免除反担保项目除外)。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户籍自然人,且不能与借款人为夫妻关系,需在本市财政拨款单位工作或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月收入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以上的在职人员。反担保人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正式的反担保合同,并与放贷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明确反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五)合伙经营项目只能采取不动产(动产)抵(质)押的反担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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