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决定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并给予补贴支持。为做好评价考核与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含教学仪器)。---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本细则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和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主要包括公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不包括专业检测机构性质的事业单位。本细则所称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信息网络技术等手段,协助省共享平台富集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或接受管理单位委托,面向社会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推介、对接服务及专业化运营服务的法人单位。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将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不包括国家或地方强制性检验、检测、计量、检定、认证等行为。第五条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省共享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第二章管理与职责第六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共同负责全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工作。负责制定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方案,审定补贴计划,推动科研设施和仪器优化配置。第七条黑龙江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共享中心)接受委托具体负责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具体承担对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开展评价考核;提出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补贴计划。第八条管理单位是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共享职责,不断提高科研设施和仪器管理水平和开放共享水平,积极配合评价考核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本单位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第三章评价考核与补贴---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客观、量化、科学的原则,每年度进行一次,对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省共享平台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第十条评价考核以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为对象,按照机构类型、技术领域、科研设施和仪器规模等进行分类。(一)对管理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日常管理情况。包括:集约化管理、纳入省平台等情况。2.运行情况。包括:专职实验人员、共享机时及开放共享投入等情况。3.开放共享(检验检测)情况。包括:检验检测收入、登记技术合同及政府科技项目资金等情况。(二)对服务机构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资源富集情况。为省共享平台富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接受委托开展专业化运营服务等情况。2.经费投入情况。在资源富集、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培训对接、运营服务等方面经费投入情况。3.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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