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

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政策法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价发[1998]66号2009/01/08沈阳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沈价发[1998]66号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各区县(市)物价局、房产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了规范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要权益,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建设厅《辽宁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辽价发[1997]25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特制定《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照《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市)物价局同房产局,抓紧核定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换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按收费管理权限颁发)。市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对我市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三、区、县(市)物价局每月将本辖区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情况,报到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二处。附:《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四月二日沈阳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国家---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的委托,对其城市住宅小区内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收费资格的物业管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单位住宅、高级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物业和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第四条市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并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公用设施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凡属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的收费,除物价部门规定统一收费标准外,实行经营者定价。第六条经物价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物业管理单位,具有收费资格,允许按规定的标准向住宅小区居民、业户收取物业管理费:(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经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确认;(三)成立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共同组成的,具有协调和监督职责的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为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等商业物业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工业物业以及非住宅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资格,需符合本条(一)、(二)款项内容。第七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管理权限、定价程序和作价原则。(一)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各区、县(市)物价局会同同级房产管理局,在市物价局规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本文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收费标准幅度内,核定本区内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二)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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