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6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公安厅1989年7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依本细则进行管理。前款所称旅馆,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各种经营方式的旅馆。第三条旅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安全防范工作。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坚固,门窗设施安全,通道畅通;(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三)、房间、床位标明牌号;(四)、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安全保卫人员。第五条开办旅馆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和旅馆建筑平面图,经所在地市、县(区)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送《旅馆开业备案登记表》。第六条旅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按照旅客的有效证件逐人逐项如实登记。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应到指定的旅馆住宿,旅馆应负责查验护照和有关证件,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各旅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应保存五年,以备查询。(二)、寄存制度。旅馆应设立旅客物品寄存处,确定专人办理存取手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对旅客遗弃的反动、淫秽等违禁物品,应及时封存送交公安机关。(三)、门卫、值班和会客制度。门卫人员应严密注视出入旅馆人员的情况,严防不法分子混入旅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值班人员应管好客房的钥匙,严格交接班手续;治保人员应经常巡查楼道、院落,对来访人员应查验证件并由服务人员与旅客联系后方可进入客房。第七条旅馆内开设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项目的,---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应按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营业性舞会暂行管理办法》严格管理。第八条禁止在旅馆内卖淫、嫖宿、吸毒、赌博、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传播迷信、淫秽书画、放映淫秽录像。禁止旅客在旅馆内展销、买卖商品和行医治病。第九条住宿旅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凭居民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进行登记;(二)、遵守旅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不准私自留客和转让床位;(四)、禁止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带入旅馆;(五)、携带枪支弹药、巨额现金的旅客,应自己妥善保管。租赁旅馆设立常驻办事机构的,凭驻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核定人数办理登记。第十条旅馆工作人员应做到:(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二)、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行迹可疑人员、物品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三)、积极协助公安人员执行公务,注意发现公安机关通辑、通报的犯罪分子;(四)、坚持宣传并组织旅客做好防火、防盗、防特、防各种灾害事故工作。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职责:(一)、保护旅馆的合法权益,依法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实施监督检查;(二)、督促旅馆建立和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档案,帮助旅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安全业务培训。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认真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成绩突出的,由旅馆的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二)、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抓获案犯,贡献较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办法》和本细则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不按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补办,逾期不办或擅自开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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