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

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颁布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执行日期:2002-01-01兰州市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市场管理,有效配置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接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前期开发,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房产、物价和政府法制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土地储备,应当遵循规划优先、资产增值、可持续利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二)依法收回的土地,包括:1.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2.原划拨土地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3.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4.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5.非法占用的;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7.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批准收回的;8.原划拨土地因单位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9.其他应当依法收回的。(三)闲置土地和未确定具体使用权人的土地;(四)其他应当进行储备的土地。第八条下列土地应当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一)土地使用权人拟将原划拨土地用于联建、联营、开发和转让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三)其他应当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的。第九条下列土地可以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一)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的;(二)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解除出让合同的;(三)其他可以以收购方式进行储备的。第十条土地收购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土地储备机构对计划收购的土地权属、现状、条件、用途和地上附着物等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提出评估报告和收购意见;(二)土地储备机构对初步确定收购的土地补偿费用进行测算,提出收购方案;(三)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计划用地和特殊地块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四)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土地储备机构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五)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共同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和期限;(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二条土地收购补偿费,应当按被收购方投入土地的合法成本计算,采取下列方式确定:(一)由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并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二)按照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的确定,应当接受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平整、基础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和供给前的准备工作。第十四条城市各类建设用地应当按计划供应,并逐步由政府土地储备库提供。除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需划拨的土地外,城市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储备土地应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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