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46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其他城市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现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自发文之日起,上海市金融机构可按上述两细则要求,启动试验区分账核算管理制度的建设工作,并按照审慎合格标准开展自评估和专业评估。经专业评估合格后,可向我总部提出系统接入的书面申请。二、系统经测试验收合格后,可提供自由贸易账户相关金融服务。三、试验区开展《意见》第三部分投融资汇兑业务中涉及到其他相关部门业务的,我总部将根据“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原则,支持各有关部门分别制订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充分利用自由贸易账户予以推进。四、分账核算业务所涉数据统计,由我总部另行制定操作规程。五、根据“先本币、后外币”的原则推进自由贸易账户业务。从本币起步,条件成熟时扩展到外币。上述细则发布六个月后,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对分账核算业务情况进行评估,择机启动外币业务。特此通知。附件: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年5月21日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条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第三条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TradeAccounting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风险审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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