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稿)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三章电梯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电梯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住宅电梯,是指安装在居民小区或商住楼的乘客电梯(以下简称电梯)用于个人或单个家庭的电梯暂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含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安监、建设、房管、公安、消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的相关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使用安全监管活动中,应当积极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服务,并在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加强指导。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察职责,督促和支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电梯生产单位对其安装、改造、维修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七条新闻媒体、学校、社会团体、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第八条鼓励推广使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鼓励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电梯节能技术;鼓励推行电梯安全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第二章电梯的生产第十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出借、出租、转让电梯制造、安装、改造或维修资质证书。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第十一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作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持证上岗,聘用记录齐全。第十二条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前到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转包。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并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第十四条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相应的随机文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禁止销售下列电梯及相关产品:(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的;(二)利用旧零部件拼装的;(三)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五)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梯及相关产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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