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财综[2007]57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民政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来源渠道筹集:(一)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县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后的全部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设区市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四)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第八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开设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不迟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第十一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第十二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第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安排使用。第十四条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等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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