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市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22〕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22〕14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第四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负责。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细则,人员职数核定、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各区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各区审计部门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一)正职: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二)副职: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三)一般工作人员。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公共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本文: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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