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滨政发〔2004〕71号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3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九月一日滨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城市规划控制区。滨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北镇、市中、市西、市东、彭李、蒲城办事处行政区范围,滨北镇、杜店镇、尚集乡、小营镇行政区范围及梁才乡韩墩干渠以西区域和单寺乡韩墩二分干以南区域。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路内的区域。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独立工矿区、港口建设区及特殊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该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组织城市规划的科学技术研究与信息交流等。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第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滨州市城市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工矿区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建设规划。第十条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十一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勘察、测量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如实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技术规范、规定和要求。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三条编制城市规划应满足城市环保、防火、防爆、抗震、防洪以及治安、交通管理和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要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传统街区和自然保护地带。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第十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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