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发文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0.01.11生效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45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祖林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昆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行政区域内及呈贡新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三个开发(度假)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其他县(市)区进行业务指导。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及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向精品化、规模化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及节能建筑材料。对在技术进步、节约能源、使用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节能建筑材料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专项资金扶持。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混凝土一次性浇注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自行搅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一)自2010年3月1日起,本市主城规划区(含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规划区、安宁城市规划区、东川区和石林县县城建成区以及石林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各县(市)区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第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输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等措施。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预拌混凝土使用要求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诺使用预拌混凝土。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范围内组织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搅拌站(厂),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做到搅拌站(厂)场地全硬化,绿化达标,配置相应的污水处理、除尘、降噪、砂石料分离等设施,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运行机制;(二)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三)禁止使用在滇池流域和其他重点区域采挖的砂石料;(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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