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最终)解析

深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我市“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司[2009]262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章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一节人民法院的职责第二条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罚或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作出裁决前可委托被告人或罪犯户籍地的区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量刑时应参考受委托单位提供的是否适宜进入社区矫正的书面评估意见;在宣判时,可通知受委托单位派员参加。第三条对被告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在作出裁判或决定---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后,应责令罪犯接受社区矫正、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并及时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其户籍地的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第四条对不适宜监禁或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予以假释,以及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财产刑未执行完毕的罪犯予以减刑的,可通过关押单位委托或直接委托罪犯户籍地的区级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在作出假释、减刑裁定时应参考社区矫正部门对罪犯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后出具的书面评估意见,并及时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罪犯的相关法律文书抄送给其户籍地的区级社区矫正机构。第五条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矫正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已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回访考察。对矫正过程表现突出,矫正效果良好的社区矫正对象,可根据区级公安机关及社区矫正部门的建议,依法给予减刑;对矫正过程中不接受改造情节严重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撤销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第二节人民检察院的职责第六条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予以法律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非监禁刑的适用、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终止执行、权益维护以及监管和矫正活动检察。---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第七条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有关机关适用非监禁刑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第八条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活动的检察,防止和纠正因不依法、不及时交付执行等原因造成的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第九条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检察,防止和纠正矫正活动中存在的脱管问题。第十条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监督有关机关依法公正办理减刑、收监执行以及在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后及时办理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手续并履行相关程序。第十一条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控告和申诉,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二条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第三节公安机关的职责第十三条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给予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原批准机关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勿照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对裁定(决定)收监执行罪犯,负责羁押和押解。第十四条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通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出入境管控。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指定一名民警负责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负责矫正对象执行开始(期满)的宣布。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与街道社区矫正机构核对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名单,及时向街道社区矫正机构转介应纳入社区矫正的人员及有关法律文书;定期向街道社区矫正机构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参加街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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